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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新规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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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太阳能网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08-3-9 10:31:21

    去年至今,节能减排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其中,新修订的节能法成为世人关注的热点——
  “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10月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中国新的基本国策。
  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新修订的节能法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专家这样指出。
  尤其是随着能源供需矛盾加大,我国政府2006年提出2010年要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不能为这样的目标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新修订的节能法将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怎样的动力?为20%的节能减排目标带来多大的贡献率?
  政府:新法规凸显新责任
  民族复兴,法治先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壮大必然伴随着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对节能法的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节能制度,再一次向世人证明中国政府对节能减排的决心毫不动摇。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我国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指出,今年以来,我国重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6%,增幅高于规模以上工业1.1个百分点。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化石能源的日益稀缺……我国节能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实现可持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而这必须建立在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的基础上。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修订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落实节能法,政府是关键。新修订的节能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也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作出了规定。
  此外,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修订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例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等。
  行业:新规范激发新动力
  新修订的节能法,“关照”了耗能“重灾区”,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甚至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分节进行了规定。
  相比建筑、交通等新兴节能领域,同样作为几大重点耗能行业之一,石油石化行业的节能工作有着较长历史和较为深厚的基础。而新修订的节能法对于重点行业作出的规定,让石油石化行业节能有了新的规范,也带来了新动力。
  新修订的节能法涉及的节能政策内容更加广泛。从严格监管制度到加大激励措施,从固定资产投资到技术,从能耗标准到能源统计等等,新修订的节能法从各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给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工作奠定了全方位的法律基础。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这被业内专家称作“源头节能”的标志。固定资产投资的节能规定首次进入法律程序,意味着以下三点的实现:一、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二、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修订后的节能法提出,国家将制定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同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在节能基础管理方面,国家将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将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
  企业:新目标促进新战略
  “新修订的节能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与修订节能法的李命志这样解读。尤其是新修订的节能法提出,国家加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毫无疑问,政府加强管理,一方面意味着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节能监督,另一方面也表示企业拥有更加良好有序的节能环境。
  中国石油下属企业中“重点用能单位”不在少数,修改后的节能法为中国石油开展更加严谨的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修订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对于中国石油,淘汰高耗能设备也是节能重要议题。11月9日是中国石油各企业对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进行讨论的最后期限,根据讨论结果修改后,中国石油将公布第一批高耗能低效率设备的淘汰目录。这份目录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各类能源消耗,提高能效。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修订后的节能法的一大亮点。自去年开始,制定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一事便提上日程。据媒体报道,今年10月底,化工、钢铁等五大行业的22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已编制完成,将于年底前陆续发布。中国石油作为石油石化行业的龙头企业,应积极参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制定。同时,限额标准也将在中国石油有效控制能耗总量的同时,限制住单位能耗,进一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中国石油在节能领域有着深厚的基础,特别是近几年,在降低能耗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不久前举行的节能工作会上,中国石油再次强调“十一五”后三年将实现节能量438万吨标准煤。随着国家节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国石油的这一目标将不再遥远。
  背景链接: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表明了我国以法实行节约利用能源的战略方针,标志我国节约利用能源步入法制轨道。
  2003年8月,受国家发改委委托,华东政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学术带头人张梓太教授负责的团队开展了《节约能源法》修订的调研工作。调研中发现,法律修订尤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问题,其次是监管主体和机制问题,需要确定具体执法机构,明确强制性措施与激励性措施结合的问题。
  2006年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正式成立。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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